臨沂市委原常委、政法委原書記王行華受賄案一審獲刑13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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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0月31日,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臨沂市委原常委、政法委原書記王行華受賄一案,對被告人王行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;對王行華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,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: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7月,被告人王行華利用擔任蒼山縣委副書記、副縣長、縣長,臨沂市羅莊區委書記,臨沂市委常委、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、項目審批、案件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936萬余元,其中109.9596萬元系未遂。
王行華,男,漢族,山東莒南人,1961年11月出生,198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,1978年12月參加工作,山東省委黨校大學學歷。曾任山東省臨沂市委常委、政法委書記。2022年4月21日,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,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王行華受賄一案,王行華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。
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王行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且數額特別巨大,依法應予懲處。鑒于王行華部分犯罪系未遂,具有立功情節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現,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,具有坦白情節,認罪悔罪,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、減輕處罰情節,依法可從輕處罰;其認罪認罰,依法可從寬處理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人物履歷
1978.12——1980.05,莒南縣造紙廠統計員;
1980.05——1982.01,莒南縣軸承廠統計員;
1982.01——1983.04,莒南縣工業局統計員;
1983.04——1985.07,莒南縣經委統計員、人秘股副股長;
1985.07——1987.07,山東電大干修科黨政管理專業學習;
1987.07——1988.05,莒南縣經委人秘科副科長;
1988.05——1991.05,莒南縣體改委副主任;
1991.05——1993.02,莒南縣體改委主任;
1993.02——1998.01,莒南縣副縣長、政府黨組成員(其間:1995.07—1997.12在山東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);
1998.01——2001.01,蒼山縣副縣長、政府黨組成員;
2001.01——2004.10,蒼山縣委副書記;
2004.10——2005.01,蒼山縣委副書記、代縣長;
2005.01——2006.12,蒼山縣委副書記、縣長;
2006.12——2007.01,臨沂市羅莊區委書記;
2007.01——2012.02,臨沂市羅莊區委書記、區委黨校校長;[4]
2012.02——2013.03,臨沂市委常委,臨沂市羅莊區委書記、區委黨校校長;
2013.03—— , 山東省臨沂市委常委、市委政法委書記。
中國共產黨臨沂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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